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紘輝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之名稱及工作地,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民國104年1月至8月份之薪資明細、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聲請人母親 林吳金治 之親屬系統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聲請前2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水電費、瓦斯費、油資、電信費等)之單據憑證。
四、釋明聲請人與出租人 林倍德 間有無親屬關係?並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建物登記謄本、於104年1月至8月間所繳納全部房屋租金之匯款憑據,若未提出,視同無此項費用支出。
五、釋明聲請人及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