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5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富宗 (原名: 謝聰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金額(依貴公司提出之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原受讓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之債權為計算至民國91年1月25日之利息、遲延利息、本金總計新台幣313,538元,則貴公司請求金額已逾原受讓人受讓之金額,於法未合)。
二、債務人謝富宗(原名:謝聰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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