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庭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7月間某日│99年3、4月間某假│99年7、8月間某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少偵字第7號│偵字第22199號│偵字第221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少侵訴字│104年度侵上訴字│104年度侵上訴字││實││第1號│第1號│第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1日│104年4月2日│104年4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少侵訴字│104年度侵上訴字│104年度侵上訴字││判││第1號│第1號│第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4日│104年4月27日│104年4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242號│││執字第11665號│(編號2-3定刑10月;未執行)│││(社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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