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依職權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六號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上訴人 王金平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鍾秉憲 律師 葉昕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朱立倫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 馬英九 變更為朱立倫,有內政部備案政黨名冊、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上訴人文化傳播委員會新聞稿附卷可稽,自應由朱立倫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馬英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