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宏達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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