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明人朱○○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本院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朱○○(其真實名字、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均詳卷)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再抗告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林英志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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