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僅繳納4,800元,尚欠2,4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