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476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藍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
告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9年7月14日以99年度雄
聲字第9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原告仍應依上揭規定繳納
裁判費,以符程式。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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