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簡字第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98
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借據暨約定條款
、購屋貸款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
司促字第50293號支付命令、放款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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