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 朱嘉養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台中市政府國家賠償,本應於抗告時繳交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生活困苦,無以為繼,實無力再支付訴訟費用,為此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分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案件審理,聲請人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准許。原審法院於前開國家賠償事件經判決確定後(即原審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本院101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而以102年度司他字第64號裁定聲請人應向原審法院繳納新台幣(下同)15萬5615元訴訟費用,聲請人就前開裁定提出異議,原審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0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就該裁定提起抗告,而經本院102年度抗字第385號受理在案。惟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即本件抗告費用1000元)而聲請訴訟救助。衡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年逾83歲,並提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並無任何收入,名下亦無任何財產(見本院卷第
2、4、5頁),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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