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戴嘉玲
郭桂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被告 陳睿承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511號被告陳睿承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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