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中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判決確定日期欄」部分,其中「10
0.11.28」,應更正為「100.11.10」。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判決確定日期欄」部分,其中「100.11.28」,為「100.11.10」之誤寫,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