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 劉闊楊濟名劉濟名劉乘鋻 被告 楊詠喬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間就下列不動產之贈與契約應予撤銷,不動產: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及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50000分之135;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號建物及坐落基地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
000分之22),並將前揭不動產移轉登記給被告。本院命原告陳報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迄未陳報。是以本院以原告塗銷贈與登記後欲免除負擔之稅捐為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查,系爭不動產之地價稅為每年新臺幣(下同)1,637元、房屋稅為8,
039元,如原告未塗銷所有權登記,則為定期給付性質,其存續期間可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為壹仟元,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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