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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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0號聲請人己○○○相對人丁○○
戊○○甲○
號甲○玉
8號3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何柯茶花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黃炳輝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0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295,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月30日起至民國92年1月29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2年1月29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何柯茶花。嗣因被繼承人何柯茶花於民國91年5月24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丁○○、戊○○、甲○、甲○玉、丙○○、乙○○繼承。
而債務人何柯茶花於民國91年1月30日簽發面額5,295,000元之本票1紙予案外人黃炳輝,清償日期為民國92年1月29日。
且案外人黃炳輝於民國93年10月1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迄今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29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丁○○、戊○○、甲○、甲○玉、丙○○、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件聲請人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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