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北補字第1806號原告 呂尚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濬騰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