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陳弘軒
被告 賴孟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彭筠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陳弘軒
被告 賴孟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