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張博鈞
相對人 陳姷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原告已曾聲請停
止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後,若該原告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
停止執行,即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0年度票字第117號本票裁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47374號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下稱系爭桃園地院執行事件),並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助字第493號案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伊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231號),爰陳明願供擔保,准於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相對人前以本院110年度票字第117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該院以系爭桃園地院執行事件受理,並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系爭執行事執行,嗣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31號事件受理中,故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請求准予停止系爭桃園地院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本院於110年7月22日以110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8號裁定准許在案,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聲請意旨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不動產、農會帳戶為強制執行應暫予停止等語。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上開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係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7374號囑託執行,本院既已以110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8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系爭桃園地院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3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則附麗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自應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7374號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執行。是以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容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