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6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簡小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6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99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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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580×0.369×(2/12)=36
第1年折舊後價值580-36=544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544【零件】+6,231【工資】+4,690【烤漆】=1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