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353號聲請人 陳美君 相對人 賴泓毅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335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4月19日│40,000元│103年8月20日│WG0000000││├──┼───────────┼────────┼───────────┼────────┼──┤│002│103年4月19日│40,000元│103年9月20日│WG0000000││├──┼───────────┼────────┼───────────┼────────┼──┤│003│103年4月19日│40,000元│103年10月20日│WG0000000││├──┼───────────┼────────┼───────────┼────────┼──┤│004│103年4月19日│40,000元│104年1月20日│WG0000000││├──┼───────────┼────────┼───────────┼────────┼──┤│005│104年1月18日│40,000元│104年1月25日│WG0000000││├──┼───────────┼────────┼───────────┼────────┼──┤│006│103年4月19日│40,000元│104年2月20日│WG0000000││├──┼───────────┼────────┼───────────┼────────┼──┤│007│104年2月7日│40,000元│104年2月25日│WG0000000││├──┼───────────┼────────┼───────────┼────────┼──┤│008│104年2月7日│40,000元│104年3月25日│WG0000000││├──┼───────────┼────────┼───────────┼────────┼──┤│009│103年4月19日│6,257元│104年3月20日│WG0000000││├──┼───────────┼────────┼───────────┼────────┼──┤│010│103年5月7日│40,000元│104年4月20日│WG0000000││├──┼───────────┼────────┼───────────┼────────┼──┤│011│103年7月15日│50,000元│104年5月20日│WG0000000││├──┼───────────┼────────┼───────────┼────────┼──┤│012│103年7月15日│40,000元│104年6月20日│WG0000000││├──┼───────────┼────────┼───────────┼────────┼──┤│013│103年8月11日│40,000元│104年7月20日│WG0000000││├──┼───────────┼────────┼───────────┼────────┼──┤│014│103年8月26日│50,000元│104年8月20日│WG0000000││├──┼───────────┼────────┼───────────┼────────┼──┤│015│103年9月8日│40,000元│104年9月20日│WG0000000││├──┼───────────┼────────┼───────────┼────────┼──┤│016│103年9月29日│40,000元│104年10月20日│WG0000000││├──┼───────────┼────────┼───────────┼────────┼──┤│017│103年11月17日│40,000元│104年11月20日│WG0000000││├──┼───────────┼────────┼───────────┼────────┼──┤│018│103年12月23日│40,000元│104年12月23日│WG0000000││├──┼───────────┼────────┼───────────┼────────┼──┤│019│104年3月16日│40,000元│105年4月25日│WG0000000││├──┼───────────┼────────┼───────────┼────────┼──┤│020│104年4月8日│40,000元│105年5月25日│WG0000000││├──┼───────────┼────────┼───────────┼────────┼──┤│021│104年5月4日│40,000元│104年6月25日(到期日經│WG0000000││││││改寫未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應以塗改前之記載為│││││││準)│││├──┼───────────┼────────┼───────────┼────────┼──┤│022│104年6月2日│40,000元│105年7月25日│WG0000000││├──┼───────────┼────────┼───────────┼────────┼──┤│023│104年7月11日│40,000元│105年8月25日│WG0000000││├──┼───────────┼────────┼───────────┼────────┼──┤│024│104年8月10日│40,000元│105年9月25日│WG0000000││├──┼───────────┼────────┼───────────┼────────┼──┤│025│104年8月20日│60,000元│105年10月25日│WG0000000││├──┼───────────┼────────┼───────────┼────────┼──┤│026│104年9月7日│40,000元│105年11月25日│WG0000000││├──┼───────────┼────────┼───────────┼────────┼──┤│027│104年10月12日│40,000元│105年12月25日│WG0000000││├──┼───────────┼────────┼───────────┼────────┼──┤│028│104年11月2日│40,000元│106年1月25日│WG0000000││├──┼───────────┼────────┼───────────┼────────┼──┤│029│104年12月6日│40,000元│106年2月25日│WG0000000││├──┼───────────┼────────┼───────────┼────────┼──┤│030│105年1月4日│40,000元│106年3月25日│WG0000000││├──┼───────────┼────────┼───────────┼────────┼──┤│031│105年2月4日│40,000元│106年4月25日│WG0000000││├──┼───────────┼────────┼───────────┼────────┼──┤│032│105年2月4日│40,000元│106年5月25日│WG0000000││├──┼───────────┼────────┼───────────┼────────┼──┤│033│105年5月21日│20,000元│106年5月31日│0000000││├──┼───────────┼────────┼───────────┼────────┼──┤│034│105年3月2日│40,000元│106年6月25日│WG0000000││├──┼───────────┼────────┼───────────┼────────┼──┤│035│105年3月31日│40,000元│106年7月25日│WG0000000││├──┼───────────┼────────┼───────────┼────────┼──┤│036│105年5月3日│40,000元│106年8月25日│WG0000000││├──┼───────────┼────────┼───────────┼────────┼──┤│037│105年5月3日│20,000元│106年8月30日│688451││├──┼───────────┼────────┼───────────┼────────┼──┤│038│105年5月30日│40,000元│106年9月30日│688453││├──┼───────────┼────────┼───────────┼────────┼──┤│039│105年6月7日│10,000元│106年9月30日│688457││├──┼───────────┼────────┼───────────┼────────┼──┤│040│105年7月30日│45,000元│106年10月30日│688458││├──┼───────────┼────────┼───────────┼────────┼──┤│041│105年9月5日│50,000元│106年10月30日│688459││├──┼───────────┼────────┼───────────┼────────┼──┤│042│105年7月7日│40,000元│106年10月31日│688455││├──┼───────────┼────────┼───────────┼────────┼──┤│043│103年4月19日│40,000元│103年11月20日│WG0000000││├──┼───────────┼────────┼───────────┼────────┼──┤│044│103年4月19日│40,000元│103年12月20日│WG0000000││├──┼───────────┼────────┼───────────┼────────┼──┤│045│105年7月15日│10,000元│106年10月31日│688456││└──┴───────────┴────────┴───────────┴────────┴──┘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