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馮熙嫺
被 告 許世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約5.65坪即18.67777平方公尺部分
(1坪=3.3058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在卷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240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3,600×18.67777=
67,2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