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馮熙嫺
被   告  許世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約5.65坪即18.67777平方公尺部分
  (1坪=3.3058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在卷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240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3,600×18.67777=
  67,2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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