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222號聲請人 張立群 即 張玉雄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警察局報案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票據種類、發票人、支票號碼、發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受款人)。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222號聲請人 張立群 即 張玉雄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警察局報案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票據種類、發票人、支票號碼、發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受款人)。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