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請求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茲因聲請人未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票據提示日期及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有本院99年9月14日基院義非明99年度司票字第376號函文及99年9月20日之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票據提示日期及繳納該費用500元,是聲請人既未依期補正,本件程序即無從進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