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請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請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