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補充如附表編號4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所附附表即「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內漏載如附表所示之編號4之罪,而與原本不符,惟不影響裁定本旨,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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