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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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被告戊○○被告甲○○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戊○○住被告己○○住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之二被告丁○○住被告乙○○住被告庚○○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及自█████{0004}起至清償日止,按█████{000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0006}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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