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李瓊琳 再審原告 吳良敢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再審被告 李瀚瑋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羅培毓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