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莫台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