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告 呂錦池
呂岳城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福山 被告 呂進忠 即祭祀公業大墓公、 呂義享公 、義塚公管理
人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
許玉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