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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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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