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倪奕堃 上訴人即被告 李輝盤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倪奕堃、李輝盤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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