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被告 林進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7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即107年度簡字第146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怡伸
法官李陸華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