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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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旭具保人林啓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啟忠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林啟忠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參107年度毒偵字第1727號)。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查無在監在押紀錄,有107年8月23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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