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陳春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漢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3。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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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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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
├──┼───────────────────────┤
│2 │請求項目之明細、計算式及相關單據 │
├──┼───────────────────────┤
│3 │被告周漢灯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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