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陳春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漢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3。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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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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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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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求項目之明細、計算式及相關單據       │
├──┼───────────────────────┤
│3 │被告周漢灯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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