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蔡武雄
       蔡文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即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