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煌
周煜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聰毅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
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