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饒國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羽雲
梁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壹仟萬元每萬元每逾一日以新臺幣貳拾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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