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0號原告 吳宗霖 法定代理人 吳富基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吳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