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 張棟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有 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港幣230萬元,折合新臺幣9,20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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