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6號原告 高銘鍾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被告 高永川
闕美雲 高瑞宏 高佩鈴 林哲賢
林哲民 林亞霏 前列林哲賢、林哲民、林亞霏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誼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 詹金連 所得遺產限度內,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0分之1,於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於108年2月23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91,000元/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353,873元(計算式:1,697.03平方公尺×1/10×391,000元=66,353,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9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26,192元,尚欠369,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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