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維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莊維慈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莊維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對於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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