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9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