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貳拾壹片沒收之。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真三國無雙4」等21片遊戲軟體,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或其他美國、日本等海外遊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且知其於民國94年至95年間,分別在不詳處所,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因而持有之如附表一所示「真三國無雙4」等盜版遊戲光碟片共21片,均為侵害前揭遊戲軟體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於94年4月8日23時21分前之某時,為順利將持有之PS2遊戲機賣出,竟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重製物之犯意,於96年4月8日23時2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3樓住處,透過網際網路,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所有之「t0000000」帳號,刊登「minips270007型」之訊息,以販售二手PS2遊戲機加贈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片之方式,意圖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上開重製光碟片予欲購買PS2遊戲機之不特定人。
嗣經警 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發現上開刊登「minips270007型」之訊息,於 葉正斌 未及將上開盜版光碟交付之際,乃於96年4月12日,通知乙○○到案說明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盜版遊戲光碟共21片。
二、案經光榮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及檢察官或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應得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本院卷第15頁、第26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卷第12頁、第13頁);復有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光榮公司著作權資料、鑑識證明書、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片21片在卷可證(見警卷第5頁至第10頁、第11頁、第16頁至第33頁)。再美國、日本遊戲公司於其本國發行之著作,根據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即適用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 葉政彬 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又被告基於同一意圖散布犯意而持有如附表所示21片盜版遊戲光碟,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審酌被告以上揭行為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使告訴人及其他遊戲公司受有損害,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其僅因欲出售不再打玩之二手遊戲主機,一時貪念而為本案犯行,並非專以販賣盜版光碟牟利,且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盜版光碟數量非甚鉅,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賠償其損失,業經告訴人供述在卷,並有和解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
30頁第8行至第13行、第32頁),及其無任何犯罪前科(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本件犯罪行為之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
2分之1,併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其所為前揭犯行,顯係因法治觀念未臻成熟而犯案,且屬偶發性犯罪行為,又被告犯後已表示悔悟之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等情狀,應足認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刑事追訴、審判及科刑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並考量被告年紀甚輕,經本次審判程序後,已瞭解正確法律觀念,而告訴代理人甲○○亦到庭陳明願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等情(見本院卷第30頁第8行至第13行),認為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
四、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遊戲光碟共21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明知如附表二所示3片遊戲軟體,為其他美國、日本等海外遊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且知其於94年間至95年間,分別在不詳處所,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得而持有之如附表二所示盜版遊戲光碟,均為侵害前揭遊戲軟體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竟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重製物之犯意,於96年4月8日23時2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3樓住處,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所有之「t0000000」帳號,刊登「minips270007型」之訊息,以販售二手PS2遊戲機加贈盜版遊戲光碟片之方式,意圖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片予不特定人。經警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發現上開刊登「minips270007型」之訊息,通知乙○○到案說明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光碟共3片。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3片,經本院勘驗後因毀損無法播放,無從證明上開光碟內存有盜版遊戲軟體,則公訴意旨就此部分認為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嫌,自屬無據,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犯行與被告前開所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附表一┌─────────────────────────────────┐│光碟編號│光碟名稱│數量│著作權人││││││├────┼────────────────┼──┼────────┤│01│極限衝擊2│1│SNK│├────┼────────────────┼──┼────────┤│02│實況13│1│KONAMI│├────┼────────────────┼──┼────────┤│03│NBALife07│1│如照片所示│├────┼────────────────┼──┼────────┤│04│摔角王國│1│如照片所示│├────┼────────────────┼──┼────────┤│05│真三國無雙四│1│Koei│││││(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6│真三國無雙四帝王傳│1│Koei│││││(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7│超人│1│CAPCOM│├────┼────────────────┼──┼────────┤│08│摩托車浪漫之旅中文版│1│POLYHONY│├────┼────────────────┼──┼────────┤│09│DBsparkingneo│1│BANDALNAMCO│├────┼────────────────┼──┼────────┤│10│ODN│1│BANDALNAMCO│├────┼────────────────┼──┼────────┤│11│NBA2K7│1││├────┼────────────────┼──┼────────┤│12│影牢2│1│TECMO│├────┼────────────────┼──┼────────┤│13│七龍珠Z3│1│BANDAL│├────┼────────────────┼──┼────────┤│14│鐵拳5│1│namco│├────┼────────────────┼──┼────────┤│15│KITTY│1│HAMSTER│├────┼────────────────┼──┼────────┤│16│實況野球12│1││├────┼────────────────┼──┼────────┤│17│首都高賽車漂移│1│CRAVE│├────┼────────────────┼──┼────────┤│18│太鼓的達人│1│namco│├────┼────────────────┼──┼────────┤│19│DRAOONQUESTVIII(日文)│1│SQUARCCNIX│├────┼────────────────┼──┼────────┤│20│Barasa2│1│CAPCOM│├────┼────────────────┼──┼────────┤│21│DRAGNBALL│1│Bandal│└────┴────────────────┴──┴────────┘附表二┌────────────────────────┐│光碟編號│光碟名稱│數量│││││├────┼────────────────┼──┤│1│實況野球12│1│├────┼────────────────┼──┤│2│NARUTO│1│├────┼────────────────┼──┤│3│零刺青之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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