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4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林美芳
被   告  張志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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