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陳又榛
訴訟代理人  紀文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馨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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