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東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東安因非法持有空氣槍罪、侵占遺失物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東安因非法持有空氣槍罪、侵占遺失物罪,經高雄地院99年訴字第146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非法持有空氣槍)、罰金5千元(侵占遺失物),罰金部分定應執行3萬3千元。侵占遺失物罪未上訴確定,而非法持有空氣槍罪部分上訴後,經本院100年上訴第34號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萬5千元,再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402號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2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本案歷次判決曾採取之定執行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10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