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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