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