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債權人屏東縣古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陸清木 債務人 段秀鳳 債務人段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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