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漢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另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3月3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准予聲請人重整,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