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3號原告 陳耀雄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 律師 范雅涵 律師被告 陳和君
陳永親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妙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杜家駒 律師 謝閔華 律師被告 張美珠
陳怡安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奕廷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奕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奕廷上列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前項債務,被告應以繼承被繼承人「 陳滿勇 」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項債務,被告應以繼承被繼承人「 陳滿男 」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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